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梁均廷律師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
反訴起訴狀到院,
惟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本訴
委任狀,被告訴訟代理人並無提起反訴之特別
代理權,反訴之起訴已
非合法,且亦未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
繕本供本院送達原告。茲以本裁定命被告如有提起反訴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民事反訴起訴狀
暨繕本到院,逾期提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之
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