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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珍鶴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燁


被      告    顏紫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40萬元
140萬元

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111年4月7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
0.316%
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2%
2
60萬元
46萬1,693元

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
0.423%
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846%
3
560萬元
560萬元
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111年4月7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
0.316%
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2%
4
240萬元
184萬6,769元
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
0.423%
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846%
總計
1,000萬元
930萬8,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