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楊金順
被 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前二人共同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2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
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
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12月21日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歷審
裁判資料在卷
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
爰裁定如
主文。另於主文所示庭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
兩造於112年3月8日前提出
爭點整理狀(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繕本逕寄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