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0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款答詢表附卷
足稽(見本院卷二第411至415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