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被 告 張丞旭
兼
汪華台
原 告 林東宏
陳淑君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6,376,377元(計算式:
主文第一項3,234,714+主文第三項3,141,663=6,376,37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96,243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