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王盈雅
曾子凌
王婷瑩
王同乾
洪淑玲
謝坤龍
陳姿君
洪資斌
歐玲縥
邱芷芸
張唐瑜
王宗策
許美惠
上開原告與
被告紘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5,34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2,6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7,500元(詳如附表所示)外,尚應補繳15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