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被 告 博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本件上訴人
即
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人民幣230 萬
4,000 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12月3 日臺灣
銀行人民幣現鈔賣出牌告匯率4.415 折算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
別者同)1,017 萬2,160 元(計算式: 2,304,000 × 4.415 =10
,172,160),此亦經本院110 年12月15日110 年度補字第2506號
裁定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2,376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