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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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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博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楷嚴之都電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人
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人民幣230 萬
4,000 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12月3 日臺灣
銀行人民幣現鈔賣出牌告匯率4.415 折算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
別者同)1,017 萬2,160 元(計算式: 2,304,000 × 4.415 =10
,172,160),此亦經本院110 年12月15日110 年度補字第2506號
裁定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376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