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被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7,034,4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960,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