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再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15時45分於本院第25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