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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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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先迪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珮如 
被      告    吳秋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廖珮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