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聯輝實業有限公司、陳安愉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96,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