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原 告 許進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