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被 告 力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金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進士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共同聲明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訴等,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