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 告 黃亮熹即黃亮熹建築師事務所
複 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