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李丞軒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
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