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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李丞軒 
被上訴人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被上訴人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