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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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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被      告  朕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23日送達原告,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