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修正前同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院卷一第156頁、第135至136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