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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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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78,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