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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抗 告 人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瑞英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吳志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
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