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抗  告  人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志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