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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幸福空間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被      告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