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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