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良成蔬果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陳文成
陳河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萬3,7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萬1,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