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良成蔬果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陳文成
陳河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1,2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