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原 告 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