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3,000,000元+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