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兼
即 原 告 永和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25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萬889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900元×土地面積(381.73+337.35=719.08)平方公尺=7,118,8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