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被告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益事件,
相對人楊金立為輔助原告而聲請參加訴訟,
聲請人聲請
駁回相對人之參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駁回參加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