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 告 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楊金立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林姍霓律師
被 告 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數字誤植及加總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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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 | 綜上,......請求被告給付7,352萬8,139元(計算式:5,964萬8,784元+261萬9,000元+369萬611元+130萬9,500元+626萬224元=7,352萬8,139元),為有理由......。 | 綜上,......請求被告給付7,082萬8,119元(計算式:5,694萬8,784元+261萬9,000元+369萬611元+130萬9,500元+626萬224元=7,082萬8,119元),為有理由......。 |
| | ......請求被告給付7,352萬8,139元,及自......,為有理由。 | ......請求被告給付7,082萬8,119元......,為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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