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5,694萬8,784元部分及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均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7,082萬8,119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故
本件上訴利益為1,387萬9,335元(計算式:7,082萬8,119元-5,694萬8,784元=1,387萬9,3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萬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