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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詩舜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李治   

            黃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9日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
一、請兩造陳報被告何時收受原告民事準備㈢狀。
二、請原告說明112年6月27日民事準備㈡狀附表二之計算式內容為何?每月租金之計算式中所乘0.1為何?
三、請原告就被告113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