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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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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原      告  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益輝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萬6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632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7萬1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