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春利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0,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