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傅清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6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