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鴻銘
呂淑真
呂聖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
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