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原 告 振業資訊有限公司
原 告 金翰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正然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楊哲睿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077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查
被告主張證人蕭正倫、張民權於本院112年4月11日庭期,應有於
具結後為不實陳述之情形,涉犯偽證罪嫌,業經向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發,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6077號案件偵查中
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6日北檢銘宇112他6077字第1129063643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7頁、第31頁),
堪信為真實。因證人蕭正倫、張民權是否涉犯偽證罪嫌,確實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
上開刑事訴訟終結,本院就本件訴訟即有難於判斷之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