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萬9,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