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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8號
原      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雖具狀陳明被告等人侵佔土地,取得之土地無效云云,但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