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8號
原 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
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雖
具狀陳明被告等人侵佔土地,取得之土地無效
云云,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資料
可憑,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