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金字第112號
即 原 告 吳亞豈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街00○0 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