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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0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周國發即意水軒農產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110年11月25日
14,7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