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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0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豪音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韋豪 
代  理  人  黃真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穗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陳郁章)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0年11月30日
55,041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