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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0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代  理  人  林文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苗秀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10年11月17日
16,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