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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4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2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