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休斯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頡 
代  理  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偉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萬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110年9月25日
107,7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