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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金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蓁 
訴訟代理人  黃淑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倩如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
111年1月25日
1,389,826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