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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黃子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因法官染疫隔離遞延七日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07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付  款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受  款  人
日月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劉燕津
翁江宿
柯振興
8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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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壹佰零貳萬貳仟肆佰元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記載:
◎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
◎利息自到期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付款地:臺北市○○○路○段○○○號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