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威華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得 
訴訟代理人  莊龍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楊金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1月15日
6,158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