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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駿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7年11月28日
66,667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