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振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儀 
代  理  人  戚其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吳昌憲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2月15日
6,30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