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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
表: 111年度
除
字第1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記民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26日
12,236,645元
AQ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