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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表:                                     111年度字第1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記民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26日

12,236,645元

AQ0000000